随县:一男子在家中向他人下药,被判处有期徒
栏目: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:2025-11-19 12:20
京中网讯(湖北日报网)(通讯员 周宇鑫)当朋友让你找一家可以一起喝酒的餐厅时,你会同意吗?许多人错误地认为,如果他们不吸毒,就没有违法。这不是真的。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也是犯罪行为。近日,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宣判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。
2024年10月18日晚,秦某与王某、聂某、姚某、黄某等人吃饭时,有人建议吸食毒品。经大家同意,王先生捐款3200元,聂先生联系王先生购买药品。随后,一行人驱车前往随州市,购买冰毒和艾灸徐萌萌的离子坚果(单独处理),以及两款含有依托咪酯的“顶级电子烟”。
侯秦主动提出,将自己出租房的客厅提供给了喝酒的地方。现场,秦某、王某、聂某采用“热吸”方式吸食冰毒,姚某吸食电子烟,聂某吸食冰毒后再次吸食电子烟。检测结果显示,秦某、王某、聂某的冰毒检测呈阳性,姚某的依托咪酯检测呈阳性。案发后,聂某、姚某、王某因涉嫌吸毒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分。
睢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,秦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,并允许多人同时吸食毒品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。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可靠且充分。应当以向他人下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法院最终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,作出上述刑罚。
检察官郑重警告,含有依托咪酯等成分的“汕头电子烟”属于国家管制药品,吸食、销售属于违法行为,属于犯罪行为。强迫他人吸毒也是犯罪行为。一次允许三人以上参与可能会导致刑事处罚。要求公众树立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,自觉远离毒品,杜绝毒品圈子,不提供空间,不参与吸毒,不隐瞒线索。如果您发现有毒品相关行为,请立即拨打911,让我们共同营造无毒品的社会环境。